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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標題 賣方延遲交屋或拒不交屋,買方要如何主張權利呢?

如果買賣雙方所簽的買賣契約對於延遲交屋或不交屋的處理方式已有規定,則依買賣契約所定的方式來處理。若是買賣契約沒有規定,則可依民法相關規定來處理。依民法規定,如果延遲交屋或不交屋,其原因係可歸責於賣方(也就是應該由賣方負責)時,買方可以主張下列權利:

       一、遲延交屋

        1. 主張遲延所生之損害賠償

        2. 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 買方可要求賣方於一定期間內交屋,若賣方逾期仍未履行交屋義務時,買方即可解除買賣契約,解約後可請求賣方返還已付價款,亦可請求賣方賠償因遲延交屋所生之損害賠償。

        二、不交屋

  1. 請求賣方交屋 - 若賣方仍不交屋,得訴請法院判決要求賣方交屋,並於得到確定判決之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 定期催告賣方履行交屋義務 - 如賣方屆期仍不履行,則可解除契約。此外,不交屋時也會構成遲延給付,買方當然也可以主張賣方需負擔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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