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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標題 符合「這個」減免稅要件,要提申請才適用
發佈時間 2021-03-12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因買賣、贈與、繼承或交換等取得土地所有權後,若符合地價稅優惠稅率或減免要件,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能適用減免優惠,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才能開始適用。
該處提醒民眾,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課徵田賦的土地,如使用情形變更致不符合規定或原適用的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稅捐處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改課地價稅。
為健全土地稅籍維護租稅公平,2021年度地價稅清查作業已陸續展開,主要以享有地價稅優惠之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農業用地及減免稅土地等進行查核,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所持有土地如使用情形變更,不符合按特別稅率課徵情形,或減免地價稅原因、事實已消滅,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未主動申報改課而經查獲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補稅,並視情況裁處罰鍰。

資料來源:【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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