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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標題 戶籍謄本最新規定:戶籍謄本申請人資格有重大變革!
發佈時間 2015-08-21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4724日 台內戶字第1041203053

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生效。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 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 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 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  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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