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首頁 > 最新消息 >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否課徵契稅?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消息標題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否課徵契稅?
發佈時間 2015-03-11

Q: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否課徵契稅?

 

A:

一、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以該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因買賣、交換、贈與取得者,該起造人應於使用執照核發60日內申報契稅。

 

二、依契稅條例第14條第5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課契稅。」;如果要申辦免課契稅須具備財政部9012月編訂之契稅查核技術手冊所規定之文件:承受人提供之申請書、工程合約書、營造廠商開立發票情形及帳載資金往來資料等證明文件,並經審核確由承受人繼續該房屋之建造工程,才有免徵契稅之適用。

 

優學不動產培訓網:http://www.u-learning.com.tw/index.php?page=4_3_1&ID=50


*
關於泛太  │  履約保證  │  履保進度  │  常用表單  │  不動產知識  │  履保問答  │  聯絡我們 版權所有 © 泛太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網頁設計 :: 鉅潞科技 ::